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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切勿使用未經核准擅自進口之「胎盤素」產品,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2月07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1162089號
 
   

 

 

 

主旨: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切勿使用未經核准擅自進口之「胎盤素」產品,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2年01月24日衛署醫字第1020201130號函及101年12月06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體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劉委員建國臨時提案辦理。
二、行政院衛生署函轉表示,據報載坊間部分醫療機構涉使用行政院衛生署未核准進口之「胎盤素」幫民眾施打等情事,為維護民眾就醫權益及國人生命健康安全,請貴公會利用相關刊物或會議轉知所有通路商及會員切勿使用未核准進口之「胎盤素」產品。
三、本局將加強業市售產品之稽查,倘有發現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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