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開立的診斷書和病人投保病名不符,往往造成理賠爭議。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第七十六條」修正法案,增訂診斷書若為申請保險理賠使用,應以中文記載,病名若和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應另行加註。院會並三讀通過藥事法、藥師法部分修正條文。
不過對於外界呼聲高但醫界認為難執行的病歷中文化問題,院會則以附帶決議處理,要求衛生署在一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工作,以利各醫院仿日本、德國等先進國家,以自身國家官方語言書寫病歷,讓病患有知的權利;此外,衛生署及金管會也應在一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對照表,以助於釐清理賠認定,降低醫院、病人、保險公司三方爭議。
曾發生投保癌險之肺癌病人身故後,卻因診斷書記載「心肺衰竭」,導致病人家屬持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但類似案例家屬到醫院要求修正診斷書,往往會受到阻擾,經常要等到對簿公堂後,才能調閱病歷。
「藥事法」修正要點則包括,藥物製造工廠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方可開始製造。為了讓我國製藥管理與國際接軌,我國已提出申請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同時,為加強藥物源頭管理,本次修法授權衛生署得對進口藥物於邊境進行抽驗,以阻絕不合格藥物於境外。
由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人提案的「藥師法」修正要點包括,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在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者,得應藥師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