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1, 七月 6 - 11:4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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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0年06月30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809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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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詠美美髮百貨企業行販售之產品涉違規一案,惠請轉知會員不得買賣、陳列、販售,以維消費者健康並避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06月21日高市衛藥字第1000055042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詠美美髮百貨企業行未經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擅自分裝化粧品,並盜用製廠伊秀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貼標一案,為維護消費大眾之健康與權益,惠請轉知會員立即下架,勿陳列販售該違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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