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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強化與醫療機構及藥局對於藥品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專請 貴會轉知轄內所屬會員,依明四、五辦理,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31805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強化與醫療機構及藥局對於藥品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專請   貴會轉知轄內所屬會員,依明四、五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3月10日FDA藥字第1001401428號函辦理。
二、依據藥事法第45-1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另依據「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需適時將藥品安全相關資訊,告知民眾與醫療專業人員;醫療機構及藥局當接獲藥品相關安全資訊亦需告知所屬醫療專業人員。
三、行政院衛生署自87年即設置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負責受理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並與醫療機構及藥局互相建立聯絡窗口(即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窗口)。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強化風險溝通,將以Email方式,即時傳遞藥品相關安全資訊至該等聯絡窗口。
四、請尚未建立聯絡窗口之醫療機構及藥局,儘速將聯絡窗口人員之「服務機構」、「姓名」、「職稱」、「電話」、「手機號碼」及「Email」等相關資訊,以Email方式傳送至yunchen@tdrf.org.tw(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陳云小姐,聯絡電話:02-23587343轉116)。
五、各聯絡窗口人員爾後如接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相關安全資訊,請立即轉知所屬專業人員注意,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醫療機構及藥局如發現藥品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亦請立即通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網址:http://adr.doh.gov.tw;專線02-239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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