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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174052號
 
   

 

 

 

主旨:
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修正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41245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修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修正條文各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41257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