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05月17日FDA藥字第0991406378號函副本辦理。 二、內容積大於10公升醫用氧氣(氣態)係以處方藥管理,須由醫師處方,經由醫療人員適當衛教後,病患可選擇於院內取藥或委託醫院認可合約廠商運送。隨函檢送醫療機構供應門診或出院病患醫用氣體流程(如附件),供參考。 三、為增進民眾取得「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可近性,行政院衛生署業於99年03月30日公告該項氧氣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病患不需持醫師處方箋,即可逕洽醫用氣體販賣商購買該類藥品。 四、基於保障病患用藥權益,請協助須用指示藥氧氣之出院、門診或在家休養病患,就近向醫用氣體販賣商或製造商購買所需氧氣藥品,並影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公佈之最新醫用氣體製造商名冊,張貼於病患或民眾經常覽之公佈欄或門市(例如:藥劑部門領藥處、診間公佈欄或列印成冊置於門市」,方便民眾閱覽或翻閱。 五、有關醫用氣體合格產品及相關廠商資料,已置放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局公告/「醫用氣體許可證、製造商、販賣商及醫用氧氣(氣態)指示藥公告等資料」(請點選上方連結),並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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