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27日署授食字第0991604592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2日衛署藥字第0980302149號令,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G.1050聽力檢查計」品項鑑別將「耳音(聲)傳導儀器」列為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原取得該類產品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者,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將無法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管理方式辦理展延,請儘速依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辦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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