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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證明 將設效期

發表於
   資料來源:人間福報
   記者:張雅雯
   日期:99年05月04日
 
   

 

 

 

衛生署擬更審慎核發重大傷病證明,昨日預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取消部分慢性精神病的永久效期,改為依病情狀況持續追蹤、再決定是否在健保卡註記為永久有效,若各界一周內沒有意見,之後即可公告實施,同時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立場,新法上路會從新病患開始實施,既有慢性精障者的權益不受影響。

根據健保局統計,至今年三月為止約有二十萬名精障者持有重大傷病證明,醫務管理組組長蔡淑鈴表示,過去只要確診為慢性精神病,就核發永久效期的重大傷病證明,不過臨床醫師反應,有些精神疾病可能痊癒或症狀減輕,建議應有一段觀察期比較合理,也避免證明核發浮濫。

其中,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精神分裂症的重大傷病證明,仍維持確診即為永久效期,不過像亞急性譫妄患者,新法上路後只會先發給六個月效期的重 傷病證明,每半年追蹤再決定效期是否延續;此外,像躁症、重鬱症等情感性精神病,首次確診會發給兩年效期的重大傷病證明,之後經評估若有續發,才會改為永久效期。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陳正宗表示,部分慢性精神病患的病況的確會變好,患者確診後先經由半年、一年甚至兩年的追蹤,再評估是否發給永久效期,的確比較合理、也符合重大傷病的概念。

重大傷病證明對患者來說,若因此疾病就醫可免部分負擔,蔡淑鈴強調,新法希望醫師持續追蹤患者的病況,對於真正符合且需要重大傷病證明的患者來說,不會損害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