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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為因應國內大型輸注液藥品供應不足,特約院所使用專案輸入之替代藥品,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以本署核予價格計收,該類替代藥品之價格差額免予列計,請轉知所轄特約院所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130662717號
 
 

 

  主旨:為因應國內大型輸注液藥品供應不足,特約院所使用專案輸入之替代藥品,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以本署核予價格計收,該類替代藥品之價格差額免予列計,請轉知所轄特約院所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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