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月12日以院臺衛字第1121033451B號公告修正;本次修正品項中第七項修正:「刪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氯二氮平(Chiordiazepoxide)』及同級第52項『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備註欄有關該成分複方製劑之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規定等文字內容」,自112年12月1 日生效,餘第一項至第六項自公告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1811362號
 
 

 

  主旨: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月12日以院臺衛字第1121033451B號公告修正;本次修正品項中第七項修正:「刪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氯二氮平(Chiordiazepoxide)』及同級第52項『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備註欄有關該成分複方製劑之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規定等文字內容」,自112年12月1 日生效,餘第一項至第六項自公告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