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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限於110年3月31日前屆滿,且經廠商回復不展延許可證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自110年7月1日超取消給付(共計53項)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5月3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1003595號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限於110年3月31日前屆滿,且經廠商回復不展延許可證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自110年7月1日超取消給付(共計53項)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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