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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1487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5月06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861994號
 
   
 

 

  主旨:有關「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1487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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