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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公告訂定「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應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270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3271號
 
   
 

 

  主旨:有關公告訂定「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應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270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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