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日期:99年01月14日
主旨: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轉知中央衛生政策考評「稽查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項目,專請轉知所屬會員,未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處方用抗生素,本局將就轄區藥局、藥商進行實地加強查核,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生署99年中央衛生政策考評辦理。 二、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92條規定「違反第50條第1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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