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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買藥回國,遵自用限量規定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鍾佩芳記者
   日期:04月20日
 
   

 

 

 

近來,有不少民眾出國旅遊;衛生福利部提醒民眾出國旅遊,攜帶或購買自用藥品時,必須事先清楚各國對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以免不慎違規受罰或被沒入銷毀,壞了旅遊心情。

如在國外購買藥品回國,必須遵守「自用藥品」限量規定。目前我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中藥藥物限量,每種中藥材1公斤,不可超過12種;中藥製劑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逾量藥品如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領有輸入同意文件是不能攜帶入境,而且攜帶入境藥品千萬不可販售,以免觸法。

衛生福利部呼籲民眾,勿購買來路不明或誇大療效的藥品,也勿將藥品當成一般商品,任意購買使用或饋贈親友。當有診治疾病需要時應找合格醫師,服用合法製藥廠所製造之中藥;不購買非醫療場所及來源不明之藥品,以維護自身及親友身體健康。

另,依據健保署統計,105年在國外最常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前五名分別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支氣管炎、腎衰竭、牙齒相關疾病及扁桃腺炎。因此,呼籲國人出國在外應注意生活作息正常,休息時間要足夠,注意保暖,必要時自備口罩或個人藥品等,以避免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病症發生,希望國人皆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健保署提醒,出國期間如果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立即在國外院所立即就醫,可在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費用,申請時應檢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如出入境公務櫃檯核蓋之入出國查驗章戳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另在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5日,但出院日不列入計算)以上的核退申請案件所檢附之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需至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回國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後,再提出申請。

核退金額是採審查後「核實」支付,以前一季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之平均費用為上限;國人出國至醫療費用相對較高的國家,可能無法全額核退,建議民眾加買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等以補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