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605822號
附件:「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
三、「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四、原持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染髮劑)者,辦理許可證變更及市售品處理相關事宜:
(一)107年12月31日(含)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二)原登記主成分不符合修正後使用規定者,應於108年1月1日前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
(三)原登記主成分未列於修正後基準者,倘符合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任何其中一個國家地區官方已公告(以生效日為準)之使用基準者,得免向本部申請變更。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285
(四)傳真:02-27877589
(五)電子信箱:hhko@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檔案下載
染髮劑公告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修正草案總說明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修正草案對照表-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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