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104225號
主旨:預告修正「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一部)」部分規定草案。
依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於106年1月1日公布之PIC/S:Guide to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Part I內容(PE009-13),公告修正「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一部)」部分規定草案。
二、本次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一部)」之中英文對照規定草案全文(如附件),供業者執行GMP之遵循規範,主要修正內容涉及第一章製藥品質系統、第二章組織與人事、第六章品質管制及第七章委外活動。
三、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第一章製藥品質系統:
1. 納入ICH Q10及ISO品質系統之精神,強化定期檢討與持續改進。
2. 強化品質系統應涵蓋藥品生命週期,包括從研究用藥品之製造、技術移轉、商業製造到產品終止。
3. 強化最高管理階層人員的領導與主動參與。
(二)第二章組織與人事:
1. 強調高層管理者的功能與角色。
2. 增列藥廠聘用顧問之要求。
3. 增列被授權人(Authorised Person(s) )之要求。
(三)第六章品質管制:
1. 增列偏離規格與異常結果及偏離趨勢結果的調查及趨勢分析。
2. 增列對照標準品及培養基管理要求。
3. 增列檢驗方法之技術移轉。
(四)第七章委外活動:
1. 標題變更為委外活動,涵蓋範圍更廣。
2. 強化委託者之職責。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030
(四)傳真:(02)27877023
(五)電子信箱:mingb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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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61104225號
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一部)(PE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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