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106年5月9日配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等單位,至「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位於五股的工場進行搜索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塗銷產品有效日期之工具,經士林地檢署押回該公司相關人員,其坦承確實有將門市部之即期產品(如鳳梨酥等)以酒精塗銷有效日期後,重新打印並販售。
食藥署說明,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到案後坦承,販售之原始產品紙盒外包裝,係標示「有效日期(西元201X0101)」,經該公司以酒精塗銷後,變更之產品外包裝標示「EXP(西元201X0101)」。食藥署提醒消費者,若曾購買案內產品,應儘速確認其外盒標示是否為變更後之產品,並暫停食用,該署亦責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妥適處理消費者權益。
食藥署表示,若經查證販售食品涉有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應遵守本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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