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日本輸入食品符合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自105年12月12日啟動查核,嚴格執行邊境管制措施,檢視產品內外包裝(包括內容物及內部小包裝)上載明之內容物、產地及產證資訊。
食藥署於12月26日共計查核日本輸入包裝食品109批(累計2,799批),未有複合式包裝產品(累計仍為174批),查核結果為禁止輸入日本五縣之產品累計仍為11批,並未發現新增不符規定之違規產品。
為避免旅客自行攜帶未經查驗產品於網路或通路販售,食藥署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及第二航廈入境及出境大廳之LED燈箱輪播宣導現行食品輸入規定,以完善日本輸入食品管理。
食藥署再次強調,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事項一規定:「自100年3月26日零時零分離港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報驗」仍然有效,來自日本五縣之產品均不得輸入。業者亦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自主清查產品產地。
有關日本不符合產品資訊,均公布於食藥署網頁隨時更新 (路徑:食品藥物消費者服務網 > 首頁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違規資料查詢 > 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 ,民眾可透過全國食安專線1919,檢舉違法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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