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二十七)日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及其他運銷作業,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西藥運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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