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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張,堅持醫藥分業 雙重把關用藥安全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89期)
   日期:10月24日
 
   

 

 

 

台灣「醫藥分業」制度實施即將屆滿20年,現行醫藥分業採雙軌制,並未能讓全部藥師獨立自主發揮專業判斷,更難貫徹覆核/監督與制衡功能;近日醫界主張,應重新檢討調劑權之適用,對此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堅決反對。

藥師公會全聯會指出,若擴張醫師調劑權,不僅破壞法律明定之「醫藥分業」制度,也失去醫師、藥師雙重專業合作為民眾把關用藥安全之意義,對此藥師公會全聯會提出四點主張,期望能加速落實單軌制醫藥分業,以確保民眾之安全用藥及藥師之專業權益。

一、現行法規已保障「偏鄉及醫療急迫情形」病人之權益

依藥事法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衛生主管機關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會不定期公告,所公告地區之診所醫師即可自行調劑,更遑論醫療急迫情形;若非前開情形,目前針對因藥事人員請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場之狀況,亦有三項配套可供醫師選擇,如聘請足額的藥師、處方箋釋出或符合藥師法第11條之適用藥師得向當地衛生局進行事先報准即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故就目前台灣充裕之藥事人力,絕無影響病人便利及用藥之權益。

二、醫師、藥師雙重專業合作為民眾把關

醫師與藥師之專業,雙方各自發揮所長且相互合作,以避免藥物濫用及藥害之發生,提供民眾更精確、完整的服務;藥師的角色除了調劑藥品、用藥諮詢,更重要的是為醫師所開立的處方內容把關,藉由醫師及藥師之雙重確認,避免民眾有用藥錯誤之風險。

藥師於接受處方箋後,依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第2點:「本規範所稱調劑,係指藥師、藥劑生(以下簡稱藥事人員)從接受處方箋到病患取得藥品之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交付藥品、用藥指導及其他藥品調劑有關之行為。」此即包含藥師所學專業,並非僅是單純調配交付藥品之簡單動作,依2013年醫療品質雜誌3月份期刊提到研究顯示3.7%住院病人曾發生嚴重的醫療傷害,約19%醫療傷害是直接由藥品相關問題(Drug-Related Problem, DRP)造成的。藥品相關問題包含了藥品不良反應(ADR)與醫藥疏失(medication error, ME)。醫藥疏失包含了處方失誤、調劑失誤、給藥失誤及病人服藥配合度失誤。62%的醫藥疏失發生在開處方端,接近一半的開處方疏失可被藥師攔截,所以,藥師是藥品管理與使用(medication management and use)系統的負責人,也是藥品安全(drug safety)的守門員,因此善用藥師專業及用藥覆核的機制,實際上是減少藥品不良事件以及減少給藥錯誤最有效的方法。

在整個醫療過程中,若由醫師負責診療、開立處方;又由醫師調劑處方、交付藥劑,如此完全由醫師一人包辦的醫療、調劑行為,萬一發生醫療疏失,造成民眾的傷害或不幸,再由醫師自開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對民眾的醫療權益根本沒有保障。

三、領藥方便>用藥安全?!

目前世界各國藥品調劑制度存在三種型態:第一種為立法強制分業之國家,計有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丹麥、挪威、芬蘭、西班牙及瑞典;第二種為雖非立法強制性,但實際上實施醫藥分業之國家,如瑞士、波蘭、捷克、美國、菲律賓、澳洲及紐西蘭;第三種則為雖實施醫藥分業,但設有例外規定之國家,如日本、韓國,多以在無藥局存在或「醫療急迫」之情況下方得由醫師「親自」調劑,顯示醫師仍應以診療為專業,調劑藥品則是藥師之職責。

以前述第二種及第三種之國家,就醫藥分業皆屬無立法強制性,但舉例如日本之處方箋釋出在2004年日本門診處方的釋出率已上升至53.8%到至今仍持續攀升,而類比其他國家亦多以處方釋出為主流,以幅員廣闊地區而言,處方釋出係以「不便利之領藥」以達到「真正的用藥安全」,而以台灣藥師及藥局之可近性,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3 年底,全國藥局家數計有7,866家,藥局之藥事人員則有11,043人,另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統計,我國目前藥事人力與人口比例,從2007年每萬人口有12.2位成長至2014年每萬人口有14.4位藥事人力,遠高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值之2.88倍、世界藥學會(FIP)成員國平均之2.392倍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平均之1.8倍。就以上資料均顯示目前藥局對於民眾已有相當之可近性、且藥師之藥事服務深入社區基層。

故以上述理由,對於醫界欲擴大調劑權,在就醫及領藥都具有相當便利性之台灣而言,實讓民眾之用藥安全蕩然無存。

四、「醫藥分業」為法規及政策之必要

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971號就限縮解讀醫師調劑,依要旨所云略以:「按醫師及藥師均具專業證照,各有其執業範圍。醫師治療病人,始自診察,終於投藥,乃必需之過程。其中投藥階段,包括調配藥品,交付服用,固為藥師專業之所在……縱其處方使用單一製劑或成藥治療者,不待調配即可交付病人使用,仍不得未經藥師調劑,逕依醫師法第14條規定,交付藥劑於病人。否則,以醫師處方用藥,給予單一製劑或成藥者所在多有之情狀,依醫師法第14 條為據,認為醫師得不經藥師調劑,逕自交付藥劑與病人,既不合調劑之意涵,又破壞藥事法對於醫師調劑權之限制,且紊亂醫藥分業之政策立法,並非可取。」依上開判決可見,縱其處方僅使用單一製劑或成藥亦必須透過藥師交付,醫師不得兼具診療及調劑之角色。

醫藥分業真正定義是「擁有開方權力者,不得擁有藥局」,以免醫師從藥品獲利影響病人權益,此外處方箋與病歷分開保存,一旦藥品疏失或不良事件發生時,可以釐清責任,因此診所不能擁有藥局,醫院則得設藥局。由於我國「重醫輕藥」,醫療服務給付過低,以及未落實轉診制度,導致醫療院所必須利用藥品利益維持收支平衡,形成我國獨有之「醫藥分業雙軌制」,診所可聘請藥師調劑藥品,藥師與醫師間淪為上下不平等之「雇傭關係」,如何期待藥師發揮確認與平衡(check and balance)之功能,又如何能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綜上,我國目前「醫藥分業」制度實施即將屆滿20年,現今診所及藥局皆已深入社區基層,對於民眾已具有相當便利性。但若擴張醫師調劑權,不僅破壞法律明定之「醫藥分業」制度,也失去醫師、藥師雙重專業合作為民眾把關用藥安全之意義,且對於現行醫藥環境係屬重大改變,有關如此重大公益,僅為少數人之用藥便利而修法致殘害其他大多數民眾之安全用藥及藥師之專業權益,實有違修法之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