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之施行項目及時程」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106197A號
附件:
主旨: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之施行項目及時程」。
依據:藥事法第57條及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5年7月1日起,新設、遷移、復業之西藥製劑廠(包含醫用氣體廠)及執行西藥製劑標示與包裝作業之物流業者,申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檢查時應符合旨揭製造規範之規定。
二、除前項以外之西藥製劑廠(包含醫用氣體廠)及執行西藥製劑標示與包裝作業之物流業者,則應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旨揭製造規範之規定。
三、另考量藥品運銷模式型態多樣化且複雜,對於藥品運送至偏遠、離島區域或其他等之特殊個案,業者得分別就個案之具體情節報請本部認定。
四、本案另載於:
(一)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之「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
附件:
部授食字第1041106197A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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