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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出國旅遊攜帶藥物回台須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 戎宿安
   日期:02月22日
 
   

 

 

 

有些民眾出國度假,習慣帶當地藥物、保健食品回台,但往往不知道有些藥品帶回來,有該注意的事項。

台北市聯合醫院藥劑部藥師陳如慧表示,藥品非一般商品,使用前應遵循醫師或藥師指示,若屬於成藥,亦應詳讀藥品仿單,依說明使用或服用。許多國外藥品不僅品質未經政府把關,通常亦無中文標示,民眾購買後倘再轉賣他人使用,將有可能導致傷害。

財政部關務署104年2月16發布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將藥品及保健食品分為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相關重點如下──

西藥(以一年使用量為原則估算):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為原則,合計不超過36瓶(盒)為限。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量為限;有文件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針劑均須證明文件。

管制藥物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以符合規定。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三個月用量為限。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

若是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規定、處方藥無醫療證明或超過醫療證明之數量,依關稅法相關規範,須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但若將帶回來的藥品拿去販賣,則違反藥事法,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