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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的專業形象不容被破壞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51期)
   記者:  嘉義市記者商錦文
   日期:01月18日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藥學倫理規範第47條規定:「藥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患或消費者或促銷藥物。」倘藥師有違反藥學倫理規範或其他業務上不正當之行為者,得依藥師法第21條第6款或第7款規定,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藥師法第21-1條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1.警告。2.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3.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4.廢止執業執照。5.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近日大眾傳播媒體播出藥局於民眾領取處方箋藥品之後,叮嚀民眾於離開藥局時,可以自取帶走廠商贈送的贈品或宣導品(如牙刷組、面紙…等)。領藥拿「宣導品」破壞民眾對正當經營藥局藥師的專業形象至鉅。

藥師前輩們提供用藥諮詢,解答民眾用藥的疑慮,舉辦宣導場次,專題開講,傳播健康促進的知識或訊息;經濟弱勢族群的民眾,藥師們也提供到宅藥事照護…,藥師們努力的謹守著執業上本分的工作,更戰戰兢兢地守護著專業的尊嚴,很不容易才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

藥局經營上的競爭在所難免,良性的競爭,例如提供更舒適更寬敞的消費環境,或是更貼心更好的服務,來吸引民眾的到來,那都是好事,也是歡迎的。部分藥局為了吸引民眾的到來,宣稱-我最便宜,一味的削價競爭,就不可取了。

專業的藥事服務費(調劑費)已經是少的非常可憐,少數藥局為了吸引民眾上門,調劑處方箋還違法送贈品,以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患或消費者。

領處方箋藥品送贈品的招徠行為,令人感到不恥和不可取。期望藥師公會全聯會主持正義,不能讓投機的違法事件擴大;主管機關要秉公糾正違法的脫序行為,護衛藥師純正和善良的專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