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藥局「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健保署日前雖宣布延至明年1月實施,但是藥事團體對於執行面仍有不少疑慮。對此,藥師公會全聯會及各縣市公會幹部積極與健保署溝通,期望能讓政策真正落實,減少重複用藥,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藥師公會全聯會與各縣市藥師公會代表於10月29日,參加健保署所召開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藥事團體溝通說明會,就相關議題進行溝通協調,健保署並將藥師公會所提問題整理Q&A。藥師公會全聯會表示,會員就核扣方案如有相關意見或問題,可向所屬公會反映,全聯會將持續彙整各公會蒐集之意見。
溝通說明會中,有關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健保署就藥事團體所提各項實務作業困難處,提出相關辦理方式(如表一)。另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將持續輔導,並針對重複用藥筆數較多或重複藥費較高之藥局,進行個案了解與輔導。
有關增加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提供之資訊內容,健保署就藥師公會所提各項建議,提出相關辦理方式(如表二)。另外,健保署表示,因受限目前資訊環境,無法建置藥事團體所提增加院所、健保署、藥局三方互動式平台之功能,未來將研議提供其他資訊技術,以利藥局增加檢核及警示功能。
會中決議,健保署與藥事團體共組溝通小組定期開會,以解決實務面作業的困難與疑慮。
11月10日,健保署再度舉辦「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藥事團體溝通說明會,此次會議針對「同院核扣」及「藥事服務費」等議題,與藥師公會代表與會討論。
經過熱烈討論,藥師公會全聯會監事會召集人古博仁表示,健保署同意藥師公會所提同院核扣,是指同醫院,而非以藥局為單位之單位「院」,跨院核扣部份乃至明年第三季實施;對藥師專業上,藥師若查詢到問題處方,健保署同意可給予藥事服務費,希望藥師公會全聯會提出執行方案,再與健保署研究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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