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為多數藥師執業執照更新年份,10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即可至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執照更新,請先確認、自身繼續教育學分是否足夠,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藥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之相關規定
一、按藥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者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外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3條規定,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3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各縣市換照所需檢具之文件以該縣市衛生局公告為準。
新北市執業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所需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原領執業執照。
(三)最近3個月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四)最近6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150點之證明文件。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藥事人員之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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