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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以衛第部保字1031260811號令修正發布,檢茲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衛部保字第1031260811C號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以衛第部保字1031260811號令修正發布,檢茲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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