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日前公佈應重新執行BE試驗之藥品共有33品項,TFDA表示,如果藥品上市後賦形劑有所調整,則可能需要重新再執行BE試驗,加以確認改變前後之藥品吸收的一致性。
BA/BE試驗的定義,相信每位藥師都可倒背如流。所謂溫故可以知新,請容我以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裡的定義溫故,藉討論這則新聞與大家一起知新。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3條第一項: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 :指藥品有效成分由製劑中吸收入全身血液循環或作用部位之速率(rate)與程度(extent)之指標。如係不具全身性吸收之藥品,則指以有效成分到達作用部位之速率與程度作評估之指標。
第3條第四項: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指二個藥劑相等品或藥劑替代品, 於適當研究設計下,以相同條件、相同莫耳劑量(molar dose)給與人體時,具有相同之生體可用率。
在TFDA的公告中,是以重新再執行BE試驗,加以確認改變前後之藥品吸收的一致性為說詞。而同樣一則公告,有的媒體解讀為重做生體相等性(BE)試驗,以證明與原廠藥相同療效;有的新聞標題直接下改處方恐「藥力全失」?新聞報導及標題錯誤百出。BA/BE試驗的定義上面已經列出,簡單說,學名藥的BA/BE試驗只與藥效藥劑動力學有關,與臨床治療藥效沒有直接關係,「療效」一詞只是參考原廠藥的臨床試驗結果比照而來。換言之,通過BA/BE試驗的只不過是確認學名藥的吸收速率與藥物體內分佈面積與原廠藥的關係,與療效的關係不大,藥力全失更是不合理。專業與業餘的區別,由TFDA的公告用詞與媒體荒謬的新聞標題可以看出。
再來,為什麼更改賦形劑需要重做BE試驗?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56條第二項:如賦形劑變更足以影響藥品特性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將藥品送驗並附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各二份、安全性之資料、生體相等性試驗資料及安定性試驗資料。所以TFDA按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要求廠商補做BE試驗送審,這個程序是正確的。
但是,正確的程序不代表沒有改進的空間,法令為何規定僅需做BE而不需做BA試驗?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BA)的意思是藥物主成分達到治療部位的速率與濃度,通常以藥物進入體循環的速率與濃度來代表生體可用率。賦形劑的添加會改變藥物的理化性質,對藥物的崩散、溶解、結晶型態、鹽類形成等都有影響。
換言之,當改變賦形劑超過一定比例時,最先影響到的就是BA。前面提到過,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3條第四項最後一句話「具有相同之生體可用率」,指的是兩個藥劑相等品的比較。在標準品不變(通常是以原廠藥當作標準品)的情況下,對照品的理化特性發生改變,是否應先做BA,控制住對照品的品質之後,再來做BE會比較妥適呢?換言之,BA/BE試驗會擺在一起,BA會擺在前頭,自有其道理,不是毫無緣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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