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常會將未服用完的藥物直接丟棄,無形中對環境造成傷害。立法院院會今天(26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衛生福利部應訂定回收藥物的分級、處置方法及回收作業實施方式等其他應遵循事項辦法。
根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聯合會推估,全台每年浪費的藥物達36公噸,價值近新台幣3億元;聯合會的調查也發現,高達61.5%的民眾會將過期藥及剩藥丟到垃圾桶,僅有8.4%拿回藥局、7.8%拿回診所或醫院。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表示,任意棄置藥品將潛藏用藥安全、環境污染及醫療資源浪費等問題。她指出,目前的淨水及污水處理系統對於分解藥品的淨化有限,含藥的化學物質會隨著居家飲水系統慢性影響民眾健康。
為使民眾獲得正確的用藥資訊、遏止藥物的浪費,何欣純認為當務之急就是建立藥品回收制度,因此她提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6日的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何欣純說:『(原音)所以為了要讓我們的藥物回收系統更法制化,所以我來提案要修這樣的法令,把它提高到一個母法的位階來修法明定,那我們藥物的各級回收制度能更完善,而且更有依據。』
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應回收藥物的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
此外,立法院院會26日也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同時,若利用職務或身分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停止職務;經判決確定者應解任。若董事長1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也應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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