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全國2萬多名藥師兼差是否能鬆綁的藥師法第11條規定釋憲案,經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後,司法院大法官31日作成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11條規定違憲,1年後失效,而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援引函釋也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再援用。
藥師法第11條規定釋憲案,緣起於藥師楊岫涓等4人各登錄一處藥局執行業務,後來申請支援他處藥局,均因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而遭否准。楊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遭判敗訴確定,乃分別主張藥師法第11條規定及相同意旨之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100年4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007247號函(下稱系爭函釋)違憲,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後合併審理,在今年6月13日經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31日作成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而違憲,應屆1年時失效;系爭函釋亦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再援用。
違憲理由為(一)對於執行職業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採手段確屬必要者,始符憲法比例原則。(二)系爭規定以確保醫藥管理制度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資源,維護用藥安全等公益考量所為之限制,目的雖正當,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系爭規定未於藥師無違前揭目的情形下,或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四)系爭函釋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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