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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上憲法法庭,爭辯工作權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偉信
   日期:102年05月10日
 
   

 

 

 

楊姓藥劑師等五人,不滿《藥師法》僅准許藥師在一處執業,他們認為這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罕見地決定,於六月十三日召開憲法法庭,讓衛生署官員與藥師公開辯論。

這是憲法法庭成立以來,第八件公開審理的釋憲案,上次開庭是在兩年前,審理攸關個人隱私權與新聞採訪自由的「狗仔跟追釋憲案」。

楊姓藥師 兼具護士資格

楊女同時擁有藥師及護士資格,她在嘉義縣開設藥局,前年三月廿三日又以護士執照,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於診所執行藥師、護士職務;雲林縣府以藥師法相關規定,駁回她的申請,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定讞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楊主張,她雖在嘉義縣登記藥師執業,但因同時具有護士執照,在雲林申請執業登記,兩者間並不衝突;雲林縣政府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僅根據衛生署的函釋,不准她在診所執業,妨礙她的工作權。

不准兩地執業 興訟敗訴

楊女解釋,她在嘉義藥局的工作,每周四及五早上休息,而雲林診所恰好周四及周五上午開診,她在藥局、診所上班的時間,不相重疊,仍可以藥劑師身分親自調劑藥品。楊主張,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准藥師支援他處調劑工作,法條規範內容不明確且不公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的精神,及法律保留原則。

聲請釋憲 下月公開審理

衛生署及雲林縣政府則認為,藥師登記執業的處所以一處為限,是政府基於照顧國民健康、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均衡醫療資源分布所為的規定;藥師、護士的業務執行,與一般消費關係不同,醫事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是為了防止證書租借給沒有醫事資格的人,造成管理困難,不准楊女重覆登記執業,並沒有違法。

由於藥師法相關規定是否有侵害到藥劑師的工作權,衛生署與藥劑師們存在許多歧見,為釐清這項法律爭議,大法官會議決定,將八件因此衍生的釋憲案併案處理,十五名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公開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