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起訴書也指出,健保局為辦理健保業務,提供保險對象醫療給付而與醫事服務機構簽訂的契約,性質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應屬私經濟行為,並非從事公務,因此被告所為非屬貪汙治罪條例規範的行為。
苗栗縣衛生局指出,案發後該局召開人評會,已免除蔡的主任職務,並將相關資料移送衛生署醫事人員懲戒委員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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