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有關100年度管制藥品違規情形,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加強管制藥品的管理及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268370號
 
   

 

 

 

主旨:
有關100年度管制藥品違規情形,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加強管制藥品的管理及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02月20日FDA管字第1011800034號函辦理。
二、100年度各地方衛生機關及本局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獲違規者計147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一)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不詳實。(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
(三)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
(四)使用管制藥品病歷登載不實。(醫師法第12條
(五)處方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六)專用處方箋未由領受人簽名領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七)非藥事人員調劑管制藥品。(藥事法第37條第2項)
(八)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九)管制藥品未置於業務處所。(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4條
(十)未依專用處方箋調劑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三、另於100年度提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醫療使用管制藥品審核會」審議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之規格案件共15件,其中5件醫師處方用量嚴重超過醫療常規,除處罰鍰12萬至15萬元外,併停止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6個月至2年,2件使用明顯超過醫療常規處罰鍰6萬元,及1件涉偽造病歷移送地檢署偵辦。
四、本年度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本局仍將持續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管理情形,並針對醫療院所醫師處方管制藥品合理性加強查核,請轉知並宣導。會員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