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一月 10 - 09:3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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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0年12月30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18837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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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善盡藥事人員專業責任,切勿知法犯法,任意販售管制藥品,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2月21日FDA管字第1001800879號函辦理。
二、邇來,不時有媒體報導藥局違法販售安眠藥或RU-486之情事,已嚴重影響藥局專業形象,並且危害民眾用藥安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善盡專業責任,並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調劑供應該類藥品,切勿知法犯法,以免受罰。
三、藥局如非法販售安眠藥,除依違反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罰鍰外,藥事人員並可以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最重可廢止其藥師(生)證書。另因安眠藥所含成分亦屬第4級毒品(合法醫藥使用為管制藥品,否則即屬毒品),則另涉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4級時毒品,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四、另本局擬不定期加強查核,如有查獲非法販售者,將依法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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