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據聞 大部通知藥物廠商銷售貨物(含健保用藥)自本年本月起須開立三聯式發票予健保藥局乙案,詳如說明段,惠請見復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100年09月29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1629號
 
   

 

 

 

主旨:
據聞  大部通知藥物廠商銷售貨物(含健保用藥)自本年本月起須開立三聯式發票予健保藥局乙案,詳如說明段,惠請見復。

說明:
一、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財政部民國84年0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與民國87年0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揭示藥局依處方箋調劑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不課營業稅。
二、另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惟多屬金額不高之零售,稅徵機關逐期開立營業稅單以供繳稅,若達到使用統一發展標準者,健保藥局均遵照規定。
三、健保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規定撥付特約藥局,故並無銷項,如藥商開立三聯式發展,則健保用藥將變成藥局帳上庫存,實際上無此庫存,又既然藥局無銷項,當然無須開立發票,則政府也無法課營業稅,徒然造成稅捐稽徵機關與健保藥局雙方之困擾,為簡政便民,故本會認有關健保用藥進貨仍依現行方式開立發票,如業者販賣健保用藥則開立二聯式發票予健保藥局,其餘則開立三聯式發票,以符營業稅法。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