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診所藥水調劑成小包裝過程暴露於污染風險,成分、保存期限未標示乙事。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醫師在未看診病人前,就先將大包裝藥水分裝成小包裝(例如塑膠瓶),醫療院所再將該小包裝藥水直接交付病人,此行為已違反藥事法第 57條規定,可處新台幣 3至 15萬元罰鍰。但如果醫師在看診完後,醫師依照病人病情開立處方,藥師依據醫師處方將大包裝藥品拆裝,調劑民眾所需的小包裝藥品並交付病人,在有特定病人,有醫師處方的情形下,屬於藥品調劑行為,且交付病人的藥品,應依規定於藥袋上標示 病人姓名、性別、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 。
因此,藥師調劑須於醫院、診所、藥局之調劑處所,且交付民眾藥品的藥袋依法應標示清楚,並無調劑過程暴露污染的風險,且病人用藥應依照醫囑及所訂療程服用完,切勿自行停藥。食品藥物管理局將責成各縣市衛生局確實督導,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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