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藥學倫理規範自94年藥師公會全聯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95年及99年分別經當時行政院的內政部與衛生署(現今衛生福利部之前身)准予核備,歷經10年均未有變動;直到104年7月23日藥師公會全聯會、台灣藥學會與台灣臨床藥學會召開三會聯席會議,完成藥學倫理規範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5年5月7日經藥師公會全聯會第12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最終在105年5月30日經衛福部准予核備。
如同藥學倫理前言所述:「為了維護藥師之專業形象與執業尊嚴,謹依國家賦予藥師職責訂定本規範,作為藥師執業時之基本倫理準則,全體藥師應共同遵行。」修正主要變動如下:
(1)藥學倫理規範原條文共6章(54條);經修正後共7章(50條);其中第2-4之章節名稱有進行修改,而第1、5及6章節名稱不改變,並新增第7章:附則,以利條文之區隔。
(2)原條文之「病患」,均改為「病人」;此外將原條文內的文字修正,使其通順;並精簡內容、刪除文義相同之條文。
(3)將藥師經驗之傳承,從藥師同仁間擴展至藥學生之範疇。
藥學倫理規範前後修正對照,可參照右方簡表所示;而修正後之詳細條文,可至台灣藥事資訊網(TPIP)下載。http://www.taiwan-pharm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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