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業經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今修正發布,請查照。
由 NTPA012 在 2022, 九月 12 - 13:44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9月05日 | ||||||
發文字號:新北衛醫字第11116441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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